关于印发《娄底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典型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16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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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CR—2016—12004

                                                         

 

娄人社发〔201668

 

 

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娄底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娄底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

示范典型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市财政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万宝新区党群工作部、财政金融部: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发〔20157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535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五年(20152019)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娄政办发〔201531号)等文件精神,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娄底市财政局制定了《娄底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典型评选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娄底市财政局

201684

 


 

娄底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典型

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动我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营造“鼓励创新、崇尚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树立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典型的带动效应,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广泛宣传、公开申报、择优推荐、量化评选、网上公示”的原则,从全市范围内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成效显著的创业载体、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村)、优质初创企业和自主创业个体工商户中择优评选。

第三条  评选项目与奖励标准:

(一)每两年择优评选2个左右市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含示范园区、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中小企业示范基地、示范众创空间等,下同)、1个市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县市区。根据示范基地和示范县市区的工作成效,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二)每年择优评选10个左右市级示范乡镇(街道)、20个左右市级示范社区(村),根据示范典型推进创新创业工作力度和工作成效,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三)每年择优评选10家左右市级优质初创企业、30个左右市级自主创业就业个体工商户,根据示范典型的规模、社会与经济效益、科技含量、带动就业工作成效,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四条  申报示范典型,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示范基地评选条件

1.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

2.建筑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有相应的道路、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完善的基础配套设施。

3.现有入驻企业不少于35家,带动就业人数不少于800人(同等条件下,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比例较高的基地可优先评选);对入驻的自主创业者给予适当的租金减免。

4.基地基本条件好,基地功能建设、基地内部管理与创新等制度健全(具体考评指标在每年度的申报评选通知中另行制定)。

(二)示范县市区、示范乡镇(街道)评选条件

1.党委、政府出台了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的相关政策文件,突出就业优先战略,建立了发展经济与扩大就业联动机制。

2.积极开展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活动,创新创业氛围浓厚,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机制基本形成,城镇登记失业率或调查失业率处于全市控制线以下,整体就业形势稳定。

3.上级下达的年度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完成,带动城乡就业成效显著。

4因创新创业引领拉动,涌现了一些新产业、新业态和突出的工作亮点。

5.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地方财政配套到位,各项扶持政策措施全面落实,社会评价反响好。

(三)示范社区(村)评选条件

1.出台了切实可行的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具体工作规划,创新创业各项数据清楚,积极开展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活动,创业就业氛围浓厚。

2.上级下达的年度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全面完成,带动城乡就业成效显著。

3.近两年各项创新创业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涌现了一批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的示范典型和突出工作亮点。

(四)优质初创企业、自主创业个体工商户评选条件

1.在娄底市登记注册,创业处于起步阶段,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其他国家政策不予鼓励的产业外),具有发展潜力的各类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2.创业时间在1年以上、5年以内。

3.具有突出的创业事迹或经历;合法正常经营,社会经济效益良好,无知识产权或其他经济、法律纠纷。

4.初创企业每年平均带动城乡就业20人以上;个体工商户每年平均带动城乡就业3人以上;同等条件下,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比例较高或生产经营项目科技含量高的可优先评选。

第五条  示范典型评选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通知

在全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典型评选奖励工作结束后,从2016年起,每年下半年(具体时间根据省级示范典型评选奖励工作的时间确定)由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或市人社局网站发布市级示范典型申报评选工作通知,市、县市区人社部门通过网络、报纸、电视、微信等方式进行广泛宣传发动,提高各类创新创业主体、各级单位对示范典型评选奖励活动的知晓度和参与度。

(二)公开申报

按照自主申报的原则,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根据管理权限逐级向所在乡镇(街道)、县市区人社局填报申报材料(具体申报材料在每年度的申报评选通知中另行规定)。

(三)择优推荐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联合初审,严格按照规定的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摸清实情、据实评价、择优推荐。

(四)量化评选

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等市直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联合评审,通过实地考察、核实对比、量化打分、择优评选确定拟奖励对象。

(五)网上公示

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市政府门户网或市人社局网站将拟奖励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认最终奖励对象。

(六)发文奖励

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公布奖励对象,对入选的示范基地、示范县市区、示范乡镇(街道)、示范社区(村)、优质初创企业和自主创业就业个体工商户,分别授予“娄底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娄底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县市区”、“娄底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乡镇(街道)”、“娄底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社区(村)”、“娄底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优质初创企业”、“娄底市自主创业就业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颁发奖励资金。

第六条  市级示范典型评选奖励资金从市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

第七条  市级示范基地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为入驻企业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经营场地租金减免以及基地管理运行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示范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村)的奖励资金只能用于开展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相关工作,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第八条  市级示范典型奖励资金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遵循“专款专用、讲究效益”的使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违规申报或采取虚假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视情况轻重,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和经办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