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30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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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湘政发[2009]10号    



湖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中小企业是我省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是加快推进一化三基发展战略、实现富民强省的重要力量。当前,我省中小企业融资难矛盾较为普遍,制约了中小企业加快发展。为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影响,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文件精神,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加大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力度,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积极落实国家支持中小企业的信贷政策

    1、发挥信贷投入主渠道作用。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各类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积极争取政策支持,保持全省对中小企业信贷投入合理增长。要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中小企业,在信贷投放上给予重点扶持;对因金融危机影响暂时面临经营困难,但基本面较好、信用记录较好、有竞争力、有市场、有订单的中小企业,继续给予信贷支持,帮助渡过难关。

    2、坚持县域内新增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并重点向中小企业倾斜。

    3、放宽中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条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执行相关政策,完善操作程序,做好中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协调,支持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重组和减免。中小企业借款人发生财务困难、无力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在确保重组和减免后能如期偿还剩余债务的条件下,金融机构应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在对债务进行展期或延期、减免表外利息后,进一步减免本金和表内利息。

    4、加快调整中小企业结、付汇管理标准。省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在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允许范围内,适当提高我省中小企业预收货款结汇比例。从2009年开始,一般企业预收货款结汇比例由10%提高到25%,对单笔金额较小的出口预收货款,不纳入结汇额度管理范围。调整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发生额规模,将原来不得超过企业上年度进口付汇额的10%提高到25%,为涉外中小企业贸易融资创造有利条件。

    5、加大票据融资和再贴现、再贷款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承兑、贴现用于中小企业融资的商业汇票。对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已贴现的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对地方性金融机构因发放涉农中小企业贷款资金不足的,优先给予再贷款支持。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年内专项安排10亿元再贴现、20亿元再贷款额度,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发放中小企业贷款。
   
   
二、不断创新中小企业信贷管理服务机制

    6、实行中小企业贷款专项考核。建立中小企业贷款专项考核机制,力争全省中小企业贷款增幅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幅。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小企业贷款增速应高于本行各项贷款平均增速,新增中小企业贷款同比要实现多增;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应将中小企业作为主要服务对象,新增信贷规划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力争实现全年60%以上新增贷款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农村信用社要加大对涉农中小企业扶持力度,农村中小企业贷款增速应高于除农户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增速;政策性银行应结合自身改革和业务转型要求,逐步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和湖南银监局要按照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建立〈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935)规定的统一标准,建立监测、评估机制,引导金融机构中小企业新增贷款稳定增长。 省地方金融证券办负责组织对省级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信贷投放情况实行专门考核。

    7、建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相关规定,结合总行部署要求和自身业务发展需要,设立灵活有序、职责明确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省分行2009年上半年要抓紧设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力争尽快设立,在专营机构设立以前,要设立中小企业信贷管理部门,合理配置岗位和人员,专门从事中小企业贷款营销和管理。

    8、完善尽职免责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特点,建立独立的中小企业风险定价、成本利润核算、信贷审批、激励约束、风险分类管理机制和损失拨备制度,在考核信贷投放整体质量及综合回报的基础上,设立合理风险容忍度,做到尽职者免责。地方性金融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尽职免责机制,对中小企业新增贷款不良率在2%以内、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客户经理,实行尽职免责。

    9、完善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体系。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要积极争取总行支持,力争在湖南开展建立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体系试点,抓紧做好试点准备工作,尽快制定适应于中小企业的分类评级和信贷准入标准。已建立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体系的行(),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进和完善评级标准,扩大信用评级使用范围。

    10、推进信贷品种和服务方式的创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中小企业多样化需求,加快业务创新。积极开展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贷款,推广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供应链融资、票据融资等贷款品种,积极发展信托融资、租赁融资和有特色的理财产品,借鉴国际贸易融资经验改进中小企业国内贸易融资手段。要创新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实行更为灵活的还款政策,缓解中小企业到期贷款还款压力。要结合开展农村金融产品与服务方式创新试点,加强对涉农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

    11、缩短中小企业贷款审批周期。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优化中小企业贷款审批流程,缩短审批周期,中小企业贷款审批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鼓励探索项目经理负责的贷款审批和风险控制方法,落实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率。

    三、大力推动中小企业直接融资

    12、加快中小企业上市融资步伐。各级各部门要坚持分类指导,加大中小企业上市资源培育力度,建立中小企业上市资源储备库,积极做好中小企业境内外上市推荐工作。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抓紧上报材料,力争2009年内我省有一批中小企业申报上市。工商、税务、司法等部门要积极帮助中小企业妥善处理改制上市前的税收、资产权属和股权规范等历史遗留问题。省财政设立支持中小企业上市前期工作的专项扶持资金。

    13、推动中小企业债券融资。省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支持我省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和公司债、实行财政贴息及建立担保偿债机制的具体办法,切实做好中小企业公司债、集合债券的发行和试点工作。挑选一批成长性较好、市场竞争力较强的中小企业作为发行集合债和公司债的后备资源,及时做好初审与推荐工作,抓紧组织上报。

    14、拓宽其他直接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选择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积极开展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培育和承销工作,力争从2009年起,我省每年有一批中小企业获准发行短期融资券。引导和鼓励境内外投资机构和民间社会资本在我省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与中小企业改组改制,支持中小企业利用产权交易平台通过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开展融资,积极推动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等新兴融资方式的发展。

    四、着力构建中小企业融资激励机制

    15、壮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信用担保体系是加大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重要基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发展一批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合理的资本金补充和扩充机制,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各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通过整合、引资、并购及吸收民间资本等多种方式做大做强。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力争201 O年底前资本金达到8亿元,各市州原则上应成立一家注册资本金在1亿元以上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担保机构享受国家规定的免征三年营业税优惠政策期满后,两年内上缴的营业税经省政府批准,由地方财政予以返还。

    16、完善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机制。省财政要继续扩大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和中小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的规模。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贷款进行贴息,对银行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新增中小企业贷款和担保形成的呆账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

    17、建立中小企业融资奖励机制。省财政2009年安排3000万元设立中小企融资省级专项奖励资金,其中2000万元用于奖励和扶持中小企业担保机构,1000万元用于奖励省级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其每年为中小企业担保的一年期()以上新增贷款金额的5‰给予奖励,对省级金融机构按其新增中小企业贷款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县以下金融机构涉农贷款超过上年l5%的,按其超过部分的2%另行给予奖励。各地也要安排专项资金、相应建立奖励机制。

    五、努力创建中小企业良好融资环境

    18、加快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组织体系建设。按照市场运作、政府推动的基本原则,加快推进省内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改革重组步伐,力争2 009年内组建总部在长沙的区域性商业银行。鼓励商业银行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在认真总结经验基础上,3年内力争每个市州选一个县开展设立村镇银行的试点。省有关部门要尽快制订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专门管理办法,选择部分县市区稳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19、加强对中小企业融资中介服务的监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土地、房产等动产、不动产的抵()押、担保、评估、审计、验资、登记备案等中介服务,引导各类中介机构依法、公平、公正服务。各类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抵()押、评估、审计、验资、登记、过户等中介服务的收费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分项下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要会同相关部门尽快制订具体办法。

    20、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建设。进一步深化和完善以三库一网一平台一中心为核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着力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档案,扩大信用信息使用范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督促和引导中小企业守信用、重合同,依法规范经营,加强信息批露,维护金融债权,不断优化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环境。

○○九年三月四日